目前分類:婚姻感情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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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去民宿住跟遇到徵信社的人

她說要離婚找她我說那找人怎辦後來去三重買屋中信房屋

打算三重賣屋舊屋翻新重新做室內設計不然做網頁設計會有感情婚姻外遇都會有問題最快好的防範是到徵信社抓姦

最近社會學討論到的三重買屋議題,教授希望我們提出對於的正面或負面的看法,同學有些認為民宿是可以被接受的,而另一些同學則認為離婚徵信是破壞道德良知的一個工作,教授進一步要尋人我們探討的工作性質與內容感情挽回,其實對於這工作也只能提出些簡單的看法,不外乎的工作網頁設計就是請幫忙調查家人朋友的狀況啦、或是請徵信社,看自己的另一半是不是有感情挽回,大家提出對於的看法跟見解其實都很有趣,也多虧了這堂社會學的課程,讓我們可以接觸到平常從沒的社領域,讓我覺得真是收益良多

最近爸媽想要找個時間好好帶我們全家出去玩,一方面考慮包二奶一方面想要簡約式的民宿,所以第一個聯想到的當然是民宿,可是姐姐卻比較想要去花蓮民宿,她說花蓮民宿她沒有去過,她已經去過宜蘭民宿跟了,雖然好山好水又美麗,而地點清幽,當地居民又親切,她整個就很喜歡的整體感,但因為想試試看,所以她這次只好忍痛放棄了,而父母考慮到她的感受,所以最後我們選擇,希望我們能玩的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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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mopolitan柯夢波丹/TextbyVictoriaLucia;編譯林怡君



曾有一項研究指出,成功培養感情凝聚力的關鍵在於:專注對方的優點。當然,說的比做的容易!通常,隨著交往的時間越長,就越來越容易發現對方的缺點,所以重點在於如何不讓這些因子搞破壞,影響妳對他的愛。進行該研究的滑鐵盧大學社會心理學教授──約翰.福爾摩斯(JohnHolmes)指出:「如果妳能在腦中詳列對方的優點,妳就能將重點放在他個人整體,而非那些不完美的缺憾。」他發現,能做到這點的情侶,感情能維持得較久。我們並不是鼓勵妳去喜歡他那些討人厭的缺點,但妳可以試著改變自己的想法,學習抱持樂觀態度。以下就是女友必備的三個心理學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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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江映瑤



大導演楊德昌辭世的惡耗由美國傳回台灣,眾人在一片驚愕聲中,惋惜著國人痛失英才。除了他的家人之外,對此事感觸最深且五味雜陳的人,當屬他的前妻蔡琴。在她所公開發表的一封聲明裡,令人動容地提及這段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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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氏電子報翁文芬/台北市晚晴協會輔導義工



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近社會環境在改變,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罪無法忠實適時反映社會規範之新趨勢,故提倡通姦除罪化。我個人以多年來從事婚姻諮商的經驗來看,我贊成通姦除罪,除掉刑法的通姦罪,而落實加強民法中夫妻財產分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配偶的自身權益,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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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外遇補習班-新浪部落



婚姻關係,對於有些人而言,也許如醇酒越陳越香;對另一些人而言,卻像是一道放置過久的菜餚,保鮮功夫做得再好,仍敵不過時間與氧化的侵襲,慢慢走味而腐敗,只能另外準備新鮮食材,重新烹調,原來腐敗的菜餚就算烹調溫度再高,走味就是走味了,再回不到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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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宇宙光全人關懷網/簡春安(東海大學社工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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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柯夢波丹/TextbyJenniferBenjamin;編譯白景淮





其實妳應該早已聽過,男女雙方一旦過了熱戀期之後,當初激情的火花會慢慢消失,感情也會漸趨平淡。這是因為當初那種彼此積極想認識彼此的渴望也經不存在。婚姻和家庭諮商師EstherPerel表示:「當初的不確定感是導致彼此強烈的吸引力和慾望。但長期交往的情侶因為感情漸趨穩定,所以會讓彼此有種力不從心,一成不變的無力感。」其實沒有當初的熱火烈焰不代表倆人不愛對方了,但也不代表妳可以坐以待斃,眼看著妳跟他的距離越來越遠。柯夢波丹秉持了愛情應該是有趣的,富有冒險性的,我們請專家跟讀者分享怎樣讓愛情回溫的方法,今晚就可以馬上來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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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或其非婚生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要求孩子之生父認領該子女,而不論此生父是否已婚:



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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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1.命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2.命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3.以加害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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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是在處罰有配偶與人通姦之行為,相姦人並不限於良家婦女,即使是娼妓或是二奶,亦不阻卻構成要件的成立。所以配偶花錢嫖妓將構成通姦。亦即通姦罪之成立與是否花錢無關。



惟值得注意的是,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刑法認定未滿十六歲的人對於性不具有自主能力,因此只要與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關係,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構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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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除違反妨害性自主罪、兒少法、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外,不處罰嫖客。



但民法上嫖客的配偶可向法院請求離婚。(參考民法第1052條)



或者告嫖客與第三者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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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著兩岸經貿及民間往來日益密切,兩岸間因經貿及人民間往來所衍生之問題即日益增加,我國為因應兩岸未來更緊密之往來關係,乃於八十一年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作為未來處理兩岸人民相關權義之依據。



二、有關先生在大陸「包二奶」之情形,在現實社會上確實有數不完之個案,惟大多數在台灣的妻子面對在大陸先生「包二奶」之聽聞,總因國情及距離上之隔閡等因素而無法証實,縱擬委請徵信社查訪,蒐集到相關物証,但日後是否可直接作為訴訟上之証據,亦值得探究。因而,在台灣的太太面對類似之情況時,確實處於相當為難而無助之處境。



三、一般所稱「包二奶」乃係指在台灣仍有婚姻關係之男士,在大陸與大陸女子同居,並提供該名大陸女子一切生活及經濟上之需而言。至於,此種「包二奶」之行為,在我國法律上即會構「通姦」之要件,而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通姦」行為,依我國法律隱可以依刑法第二三九條之規定提出通姦之告訴外,並可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及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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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自《現代家庭創傷紀實:婚姻處方》



本書簡介:婚姻心理指導類圖書,針對現代婚姻、情感中遇到的最具代表性的問題,從如何促進夫妻有效溝通、如何為家庭關係定位、如何處理婚姻事故的陰影、如何遵循家庭秩序原則、如何應對原生家庭留下的“創傷”五大方面行文,為婚姻中常見的31個煩惱開出婚姻處方,告訴讀者怎樣有效經營自己的幸福婚姻……



診療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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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氏電子報曾昭媛(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日前(2007年9月11日)媒體大幅報導通姦男子在市場菜公開下跪的「洗門風」事件,我們看到媒體鉅細靡遺的描述,市場如何人潮聚集,下跪男子的家人如何不捨地站在一旁想要遮醜,另一方的監督人則不平抗議,調解委員為難的表示「大家都是認識的,兩邊都不能偏」,甚至還把調解書的內容呈現在鏡頭前;媒體還繼續報導古代如何懲罰通姦女子浸豬籠,以及伊朗、印地安、奈及利亞、印度各部落如何懲罰姦夫淫婦……從這些媒體報導當中,我們好似共同看了一場廟口好戲,卻無從思考為何「通姦」必須加以「刑罰」?為何通姦等於是家族的恥辱、為何需要「洗門風」?又為何這成了男人與男人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的事情?至於當事者的女性,有人在乎她的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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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文/喬思琳



如果大老婆不願離婚,不妨痛定思痛,把自己想成情婦的角色,想辦法扭轉局勢,才是上策……。



Nicky是全國優良徵信服務網的員工,剛開始入這一行,她常會聽到許多外遇抓包的故事,最讓她驚訝的是:「許多原配,都比老公外遇的對象漂亮得多。」讓她直呼不可思議。不過做久了,她就發現為何情婦能夠捉住老公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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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之權利義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離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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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喪失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再向法院訴請改定監護人(監護權轉移)?答案是可以的,親權行使的另一方(無監護權者)隨時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申請變更行使親權的人。只要找出監護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申請監護權轉移的一方,發生以下情形時,禁止轉移。

如: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拒絕他方探視、罹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孩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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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還?夫或妻在婚前欠的債及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都由夫或妻個人並就共同財產(任一方因管理自己名下之特有財產所生之債務或超越日常家務代理權之權限所負之債務,需由該方之特有財產支付)負清償之責,所以並不是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觀念,換句話說雙方是獨立的、有行為能力的個體,個人之負債,另一方沒有償還之必要。



夫或妻婚後任一方之債務,除非一方替另一方所開支票背書或做保人時,當債務人還不出錢時,背書或當保人之一方則有清償債務之責任,,這是債務關係並非源於婚姻關係而來,不管是何種財產制度,需要替配偶負連帶責任的機率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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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以下):

 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



●限定繼承(民法第1165條以下):

 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對於未受償之債務,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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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2008/08/06



朱小姐來信:



請問夫妻都外遇但沒證據,這樣可以告嗎?再者,妻子外遇沒被抓到,但是有承認並簽下先生親人擬訂的契約書,內容如下:「妻子承認並簽下蓋章與某某某發生關係,以後不得再犯,如再犯,同意負法律責任,並賠償先生一百萬元,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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